外国银行履约保函审查

2012 年 05 月 28 日10:42:36 评论 1,494

外国银行履约保函审查

 

案情简介:

宁波甲客户与外国乙客户签订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钢材,通过信用证付款。为确保合同履行,乙客户通过其银行向甲方开具合同标的2%的“履约保函”,价值十万美金,通知行为交通银行宁波分行。

后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向担保行递交申请要求其按保函金额支付费用,担保行以保函未经指定第三人签字核实而拒绝支付。

 

律师点评:

银行保函又叫银行保证书,是指银行作为担保人,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旨在保证被保证人必须向受益人履行某种义务,否则,将由担保人负责支付由此给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律师拿到相关材料后,仔细审查履约保函的内容,发现该份履约保函存在“鉴证条款”,即担保行要求受益人(宁波甲公司)向担保行申请支付保函金额时,其递交的文件必须经过丙公司鉴证核实其签字盖章的真实性。由于甲公司当时并未在意,而实际上丙公司根本找不到。

履约保函通常应当是见索即付,这就意味着如果保函申请人(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按照保函的要求提交申请所需的文件,担保行仅仅对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就应当无条件支付保函金额,担保行既不能对是否违约做实质性审查也不能对支付保函金额附加任何条件。

 

风险应对:

本案中的履约保函添加了“鉴证条款”,已经是实质上改变了见索即付保函的性质,属于有瑕疵的保函或者附加条件的保函。宁波甲公司在收到上述保函时首先应当确认是否能够接受该“鉴证条款”,如果不能接受的,应该要求担保行修改相关条款或者重新开具保函,毕竟这时主动权仍掌握在受益人手中。

就保函开具方式而言,对外国银行开具的保函,由于存在跨国因素,在履行过程中很有可能存在诸多不便,这时中国的受益人可以要求外国客户以中国的银行转开保函的方式履行,或者在要求保函在中国的银行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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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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