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宁波设立常驻代表处

2012 年 07 月 20 日14:43:13 评论 831

外国(地区)企业宁波设立常驻代表处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外国(地区)企业可在大陆不同城市设立多个代表处。

代表处的审批:

外国(地区)贸易商、制造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等九类企业在大陆设立代表处无须审批,由外国 (地区)企业委托有资格的代理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即可。该九类企业之外的外国(地区)企业在大陆设立代表处的,须经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如外国(地区)海运企业在大陆设立代表处,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外国(地区)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代表处,须经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代表处的经营范围:

代表处不允许从事经营活动,只能从事与外国(地区)企业所从事业务相关的联络、咨询活动。

代表处的注册资本:

外国(地区)企业设立代表处无须投入注册资本,但须拨付代表处日常运营所需的费用。

代表处的主体资格:

代表处不具备法人资格。代表处与他人发生诉讼的,适格的诉讼主体为设立该代表处的外国(地区)企业。

代表处的首席代表:

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可以是外国人也可是为中国人。

代表处的劳务用工:

代表处不能直接聘用员工的,须通过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办理员工聘用、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事宜。

代表处的租赁场所:

代表处一般在宁波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指定的涉外办公场所中租用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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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hwlvshi@163.com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光华路2991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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