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2012 年 07 月 25 日16:22:00 评论 1,583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境内进行对外投资(境内再投资),投资形式包括出资设立新公司和出资收购其它公司的股权。

1. 境内再投资的行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2. 境内再投资的行业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行业的,则该境内再投资行为须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再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应满足如下要求:

1. 公司注册资本已缴清;

2. 公司开始盈利(一般要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显示盈利,或者有企业所得税税的证明)

3. 公司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纪录。

关于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问题,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限制,外经贸主管部门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时一般不再明文要求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是根据其设立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果确定的,企业资金均已有预设的用途,如果拟用于境内再投资的资金非来自公司利润,则境内再投资实际上是变更了原定的资金用途,修改了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申请的投资计划,对此这种变更和修改,外经贸主管部门一般会要求公司对此作出合理说明。

原则上,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再投资不应影响其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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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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