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船舶碰撞
案情简介:
台风来袭,停靠在码头的船舶受台风影响发生碰撞,如何确定各方责任?
相关法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在海商法中,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责任基础是过失责任制,也就是说,碰撞各方中只有被证明因其过失而造成船舶碰撞的一方或几方才对因此而导致的对方的损失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下列情形下,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一、经查明,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如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碰撞各方对其过失或行为不负责任的任何第三方的原因等所造成的碰撞,由于其中不涉及碰撞各方的过失,当然不应负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台风应当属于不可抗力,在各方都做到禁止勤勉义务的时候,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然未尽到防范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导致存在潜在风险,从此产生损害结果发生的应排除在不可抗力之外。
二、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其构成须具备过失这一要件,既然无法查明造成碰撞的原因,也就无法确定碰撞具体是由那一方的过失所造成的,当然也就不能要求碰撞各方对对方的损失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的碰撞,各方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但在适用无责任碰撞的规定时,应注意:
首先,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是指相碰的各船舶之间不负赔偿责任,如果某一碰撞事故是由于第三方的过失所引起的话,尽管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但不能影响他们向有过失的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其次,无法查明原因的碰撞与过失程度比例无法判定的碰撞是不同的,后者是指在肯定碰撞各方互有责任的前提下,无法确定各方的过失程度,从而按规定平均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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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 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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