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律师解读
案情简介:
中国海商法对船舶有明确定义,即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很明显该定义和我们日常的理解稍有不同,首先海上移动式装置属于海商法中的船舶,其次是除外条款中的三种情况即军事用船、政府公务用船和20总吨一下的船艇不属于海商法定义的船舶。因此通常意义理解的小渔船就不属于海商法的中的船舶了。
弄清船舶的定义是理解船舶碰撞的关键。
法条链接:
《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律师解读:
据此,碰撞的一方必须是海船。所谓海船,是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碰撞的另一方可以是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任何船艇,其中还应包括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关于非用于军事的或政府公务的船艇的识别,根本标准就在于确认当事船的本航次航行目的和任务是否属军事性或政府管理性的。如果属军事性或政府管理性的,即使该船艇本身不是军事船或公务船艇,也不能适用《海商法》规定。反之,则受《海商法》调整。需要说明的是,被《海商法》定义排斥在外的“用于军事的船舶”包括军队现役在编的舰艇和以运送武器、弹药、装备、给养等军需物品为目的,而不收取运费和其他任何形式报酬的船舶;“用于政府公务的船舶”系指正在执行政府管理职能的船舶,其中包括卫生检疫船、边防船、海关缉私船、港口消防船等。但一般用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船舶,如疏港挖泥船等,则不属于“政府公务船舶”之列。
船舶碰撞是海上事故之一,它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一般认为,受《海商法》调整的船舶碰撞的构成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要发生接触。
2.碰撞须发生在船舶间。这一要件排除了船舶与非船舶间的碰撞,如船舶碰撞港口设施、非可航的钻井平台或其他固定的水上建筑物等,这类碰撞均不属船舶碰撞。但航行中的船舶碰撞沉船或对方船的锚链,仍被作为船舶碰撞,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沉船和锚链被视作船舶和船舶的一部分。水上飞机和气垫船作为新型的水上交通工具,船舶与它们发生碰撞,实践中也视为船舶碰撞。
3.碰撞须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所谓“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应指可供20总吨以上的海船自由航行的通海水域。
4.碰撞结果须造成损害。
需说明的是,不适用《海商法》的船舶碰撞,并不等于不产生碰撞的法律责任,而是意味着这一法律关系将受民法通则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和海上活动的多样化,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已不适应新的形势。1987年,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其起草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中规定了船舶碰撞的两个新定义,根据其新定义,船舶碰撞不再要求有实际接触,这扩大了船舶碰撞的适用范围。尽管1910年《碰撞公约》以比照适用的方式将浪损和间接碰撞纳入调整范围,但该草案规定,船舶间的其他侵权方式,如船舶的火灾、爆炸、油污等事故造成对他船的灭失或损害,也属于船舶碰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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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09 月 06 日 下午 3:08 沙发
船舶碰撞的分析很专业,又学习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