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强制履行-宁波律师涉外经济纠纷执行对策
案情简介:
甲是外国人,自2003年起在宁波设立了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甲作为公司股东经营管理该企业,但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公司陷入多个诉讼官司之中,甲为了帮助公司逃避巨额债务,将公司资产转移到由其本人控股的另外一家公司名下。为了避免甲及其公司逃避债务,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先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在判决生效后申请限制甲出境,甲迫于无奈,不得不按时履行所有债务。
相关问题: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限制出境是针对被执行人,即相关民事诉讼已经结束,或判决或调解,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一般而言,法院不能据此在诉讼之前或诉讼之中限制外国人出境。
问题一:我国法律规定有哪些境外人士或外国人会被限制出境?
如果外国人自己涉讼,那么其当然会被直接限制出境,无论是在诉讼审理还是执行阶段。这个问题往往出现在被告是公司企业单位,那么此时如何适用限制外国人出境的措施呢?
首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清楚。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条有明确的解释: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因此,在诉讼执行阶段,作为被执行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财务总监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有可能受到限制出境措施的波及。
问题二、我国法律 法规关于限制境外人士或外国人出境的时间或期限是多长?
这个显然也是面临被限制出境风险的境外人士或外国人士关心的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之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通常,在中国法院的一审时间会在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二审还需要三个月。而执行阶段则根本没有规定执行期限。这客观导致,外国人滞留中国的时间无法预估。着实是一个很大的风险。因此,奉劝外国人在中国期间,遵守中国法律,尽量避免涉及诉讼。
律师点评:
诚信问题是中国目前需要面对的一个严重的问题。法院执行过程中老赖不仅仅是中国内资或者本土企业,不仅是中国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前信誉较好的外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外国人都纷纷加入到老赖行列。在中国绝大多数人任意践踏诚信体系,使得诚信缺失道德缺失,然而同时法律仅仅是处理纠纷的底线,无法全面地彻底地深入地解决所有问题,这就使得超越道德却又未突破法律的一些灰色问题难以解决。
在执行普遍存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导致案件中止的情况,并且实践操作中对于被执行人或者被告人转移财产的线索调查、举证、监督与惩处都相当困难。拿公司来说,公司以公司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而对绝大多数的公司来说“公司财产”无法是银行存款、机器设备以及土地厂房等,如果为了逃避债务,公司公帐中只留有少了存款,机器设备提前转移,土地厂房恶意转让,使得生效的法院判决无法得到有效及时的执行。
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尤其是对外国人,可以申请限制其出境。该措施在某种程度上能有效制约外国国籍的当事人,敦促其按约如期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况下,外国人不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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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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