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如何跟外国人在宁波离婚

2013 年 02 月 18 日15:08:08外地人如何跟外国人在宁波离婚已关闭评论 565

外地人如何跟外国人在宁波离婚

 

案情简介: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交流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到西方国家学习生活和工作,在遥远的异国,他们收获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事业与爱情。

来自辽宁的王小姐便是随着留学热奔赴异国大军中的一员,2003年王某在德国留学期间邂逅了德国的小伙子R.M,两人坠入爱河,不久两人在德国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同来到宁波定居和工作。随后王小姐发现了两人在生活习惯上的差异,以及性格上的不合,两人不断的妥协又不断的磨合最终仍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最终王小姐决定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中,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务,亦无小孩儿,那么双方该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呢?

 

案件分析:

问题一:如何解除涉外婚姻关系?

涉外婚姻有很多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国内的民政局及相关婚姻登记部门并没有相关记录,但是只要双方协商一致,还是可以在中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的。如果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一方可以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关于这一点有律师认为不管双方是否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本人认为该观点是对法律的误解。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的规定是针对准据法的适用而言,并非限制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具体而言,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问题二:本案能在宁波起诉离婚吗?

答案是肯定的。原被告双方不是在德国登记结婚的吗?又为什么作为辽宁人的王小姐可以向宁波的法院起诉呢?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关于案件的管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小姐虽是辽宁人,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宁波海曙区,因此,依法可以由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三:涉外离婚案件中有些什么特殊的规定呢?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之处主要是在诉讼期间和证据的提供方面,在诉讼期间上,涉外民事诉讼的诉讼期间要长于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期间,其中主要是答辩期和上诉期的规定长于普通民事诉讼。具体而言,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提交证据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诉讼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这里的中文指中文简体。

 

问题四: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效力如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书生效后,在国内的效力是普遍的,但是,是否在国外就当然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在不同的国家,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做法,有的国家无条件承认国外法院的判决,有的国家不承认国外法院的判决,有的国家对外国法院的判决有条件承认,在这个问题上,通常的做法是可以由当事人向外国法院申请对我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再与我国有签订民事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的国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直接申请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判决承认和执行。

 

律师点评:

不管是经济纠纷还是婚姻关系,含有涉外因素往往要比一般的纠纷复杂,主要涉及到法律适用以及法律行为在不同国家的效力问题。本案中男女双方不同国籍,在德国登记结婚,在宁波工作和居住,而宁波又并非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因此要解除婚姻关系就要比一般的案件要复杂一些。

从法律角度来说,在德国登记结婚,然后在德国离婚是最佳选择。退而求其次,在女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也能解除婚姻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的离婚协议对任何一方都至关重要,因为通过非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涉及到财产分配、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等重要问题,不可轻视。当然像本案中,婚姻缔结地和男女双方的户籍所在地均不在宁波的,仍然可以采用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在双方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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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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