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宁波涉外经济纠纷执行对策

2013 年 03 月 11 日00:11:12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宁波涉外经济纠纷执行对策已关闭评论 1,126

美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宁波涉外经济纠纷执行对策

 

案情简介:

宁波A外贸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登记注册。美国自然人B向宁波公司采购,双方曾有多次贸易往来。20124月,美国人B向宁波A公司采购一批价值2.5万美金的产品。产品交付后美国人B一直未支付价款,宁波公司遂向美国洛杉矶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美国人B偿还货款。

随后美国人B向法院申请破产成功,宁波公司的美国判决无法在美国继续执行。宁波公司后来发现美国人B仍在中国进行采购,立即委托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涉外律师徐汇文,希望通过法律途径限制美国人B出境,并强制其履行法院判决。

相关问题:

问题一:美国法院的判决能否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问题二:如何确定对国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律仅笼统规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但如何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实践中会成为争议焦点,如果被申请执行人是中国法人或者自然人,以其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如果申请执行人是中国企业或者自然人,而被申请人在中国既无住所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能否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实践中存在争议。

问题三:何时能够限制外国人出境?条件是什么?

很多当事人对限制出境的一知半解,认为只要提起诉讼就可以申请限制出境,显然是混淆了诉讼保全与限制出境。虽然新实施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但此处的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是否包含禁止其出境,目前尚无官方解释,但就该条修改的背景来看,该条主要是借鉴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诉前禁令制度,将原有的财产保全扩充了行为保全制度,使保全制度更加完善,并未将限制出境规定在保全制度中。

从目前现有法规来看,只有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因此如果仅仅是立案,并不能向法院申请限制出境,必须有可供执行的判决和裁定进入执行阶段,才可以申请限制出境。

问题四:美国个人在美国申请破产是否影响中国的执行程序?

虽然美国个人也可以申请破产,但是在中国破产主要针对公司和企业,并不适用于个人。对于个人对其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即以个人所有财产偿还债务,个人暂无履行能力的,可以中止执行,在个人有财产时恢复执行。所以个人认为,在中国理论上是“生命不息,还债不止”,美国人在美国申请破产,并不影响中国执行程序的进行,只要其在中国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均可强制执行。

问题五:宁波公司能否重新在宁波起诉?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案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美国人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无法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事不再理主要针对同一事实和理由,在同一法院提出相同的诉请。本案虽然在美国已经过审理,但中国法院仍然具有管辖权,宁波公司可以就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宁波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律师点评:

在实践中,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的情况比较多,申请承认判决的情况较少,所以可供直接借鉴的实践经验并不多。本案中当事人的目的很明确,希望通过申请限制外国人出境达到促使其履行义务的目的。困难在于外国生效的法律判决如何在中国承认与执行,尤其是外国人作为被申请人在中国既无住所又无财产的情况下,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作为另外一个选择,当事人也可以在宁波重新进行诉讼,由中国法院作出判决,直接申请执行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诉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八十一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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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手机:13777941923

邮箱:xhwlvshi@163.com

地址:宁波高新区研发园光华路C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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