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企业主逃匿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3 年 05 月 22 日09:44:24宁波企业主逃匿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已关闭评论 525

宁波企业主逃匿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简介:

宁波某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企业主A为了继续维持经营又不得不四处借款筹钱。受到经济大环境影响,该企业最终没能起死回生,企业主A逃往国外,企业五十多名员工工资未发放,公安机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并发布了通缉令。

案件分析:

企业欠薪是社会上影响较大的社会热点问题,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也在逐步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从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可以看出,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可谓是全面有力的。但一直以来企业欠薪问题多停留在民事纠纷领域,直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国家将追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且随着2013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国家对劳动者的立法保护再次细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1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3123日起施行。因此,对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具体情形的欠薪企业和负责人,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体的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

一、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体指: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具体表现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情况。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律师建议:

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老百姓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也越来越全面,越来越具体。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说,合法合理用工应当是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国家的立法态度和立法精神也促使企业用工从以前的“放养式”用工逐步过渡到“集成管理式”用工,各种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的制度化模式化及合法化都是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说,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的增加也迫使企业投入更多的成本和精力规范企业用工。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讲,国家的立法保护和政策支持对维护劳动者利益无意是个好消息。通常情况下,作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国家的法规政策支持无疑是劳动者的保护伞,当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当然劳动者也要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劳动关系需要双方共同维护,和谐用工缺了任何一方的努力都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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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文律师

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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