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三学习

2013 年 05 月 28 日09:19:21公司法解释三学习已关闭评论 662

公司法解释三学习

 

 

2013年516日,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公司(破产)小组研讨会在本所会议室召开,主题为精读《公司法解释三》,目地是提高破产管理团队专业素质,积极为律所中标破产管理人做准备。本次学习采用陶旭峰律师主导,成员讨论的模式,对该司法解释进行逐条系统地学习。

此次学习会议上,律师争议焦点主要为《公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十五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等。大家对此各抒己见,激烈探讨。主要争议焦点如下:

 一、股东出资瑕疵,抽逃出资问题。对于股东以设立在先租赁权的不动产出资,现实操作十分艰难。律师提出“买卖不破租赁”现实操作的不合理性,提出该条的租赁应该进行登记公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十五条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发起人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对如今非常盛行的代办公司进行了法律规制,增大了代办公司的运作风险,陶律师指出代办公司出资瑕疵不能补足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律师提出了反对意见,提到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经过激烈争论,得出若补足资金则公司有人格,补不足则人格否认,股东包括代出资的代办公司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对于第十九条无疑加强了律师的责任和风险。律师要多加防范,履行审查义务,其中会计事务所的评估验资报告也变得极其重要。

四、隐名股东和实名股东的权利义务。对股东资格认定和权属进行具体分析。

通过此次学习,很多律师都深刻认识到公司法信息量十分丰富,但没有好好研究吃透法条,认为亟需加强自身学习,对于争议问题特别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会后继续研究。陶律师还指出公司破产小组要提高学习频率,下周将继续学习公司法解释一、二。此外,《合同法》、《担保法》,尤其是其司法解释需抽空好好研读一番,加强破产团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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